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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8號: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2021-04-09?15:44 來源:政策法規司 視力保護色: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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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

第8號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20年12月31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聶辰席      

2021年3月23日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一、修改《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5號)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于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以下簡稱無線傳輸覆蓋網)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等活動。

“無線傳輸覆蓋網包括廣播電視發射臺、轉播臺、差轉臺、收轉臺(站)、微波站、節目傳送臺(站)、廣播電視衛星、衛星地球站、監測臺(站)等部分。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是指利用無線傳輸覆蓋網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應急廣播信息的活動?!?/p>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嚴禁在無線傳輸覆蓋網中傳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內容。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廣播電視頻率,不得利用無線傳輸覆蓋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p>

(三)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十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當于屆滿前六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p>

(四)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機構(以下簡稱傳輸覆蓋機構);”

(五)將第十條修改為:“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者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直屬于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傳輸覆蓋機構;

“(二)符合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總體規劃和業務要求;

“(三)有確保廣播電視安全傳送所需的設備、技術、人員及相關管理制度;  

“(四)有合法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p>

(六)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申辦機構的基本情況;”

第二項修改為:“(二)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申請表;”

刪去第五項。

第六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五)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傳輸方式、傳輸范圍的說明?!?/p>

刪去第七項。

第二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來源、傳輸方式、傳輸范圍的說明;”

刪去第六項。

(七)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廣電總局負責審批跨省廣播電視節目無線傳送業務。申請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p>

(八)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節目無線傳送業務。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p>

(九)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為保證廣播電視傳輸安全,廣電總局負責指定用于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衛星轉發器傳輸參數。任何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不得擅自租用或者使用衛星轉發器傳輸廣播電視節目?!?/p>

(十)將第十八條修改為:“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申請使用微波、衛星非廣播電視頻率等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p>

(十一)將第二十條修改為:“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如需申請使用以下業務的廣播電視頻率,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

“(一)中、短波廣播;

“(二)調頻廣播(使用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不含)以上發射設備);

“(三)調頻同步廣播;

“(四)地面數字聲音廣播;

“(五)地面數字電視廣播。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十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當于屆滿前六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p>

(十二)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如需使用小功率調頻發射設備(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含)以下)轉播已經批準開辦的廣播節目、開展應急廣播信息服務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乙類)》。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十年。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許可后的三十日內將許可證核發情況向廣電總局備案。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當于屆滿前六個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手續?!?/p>

(十三)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持有《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臺執照?!?/p>

(十四)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持有《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向核發其《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領《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以下簡稱《訂購證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訂購證明》申請表;

“(二)《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復印件;

“(三)相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意見?!?/p>

(十五)將《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中的“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修改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

二、修改《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2號)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為保障廣播電視安全播出開展的系統建設、技術維護、運行管理、監測監管、指揮調度、應急處置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p>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實行分類分級保障制度。從事廣播電視播出、集成、傳輸、分發、覆蓋等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符合本規定和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有關要求;不符合的,不得從事相關活動?!?/p>

(三)將第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二)針對播出系統特點采取相應的防范干擾、插播、阻斷、篡改、攻擊等惡意破壞的技術措施;”

第三項修改為:“(三)采用聲音、圖像、碼流錄制或者保存技術監測信息等方式對本單位播出、傳輸、發射的節目信號的質量和效果,以及相關設備運行狀態進行記錄。記錄方式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記錄信息應當保存一周以上,異態節目記錄信息應當保存一年以上;”

(四)將第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從事廣播電視傳輸、分發、覆蓋業務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整傳輸、分發必轉的廣播電視節目;”

第五項修改為:“(五)發現廣播電視節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集成、傳輸、分發、覆蓋,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告?!?/p>

(五)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新建廣播電視播出、集成、傳輸、分發、發射系統需要試播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p>

(六)將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的節目、傳輸方式、覆蓋范圍以及相關技術參數播出、集成、傳輸、分發、發射廣播電視信號,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止或者變更服務;”

第六項修改為:“(六)定期開展安全播出風險、保障能力自查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估,發現、消除安全隱患?!?/p>

(七)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對技術系統定期進行例行檢修,例行檢修需要停播(傳)廣播電視節目的,應當將檢修計劃按照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二項修改為:“(二)在例行檢修時間之外臨時停播(傳)廣播電視節目進行檢修、施工、演練等操作的,應當按照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有關規定報請批準或者備案;”

(八)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安全播出責任單位在播出、集成、傳輸、分發、覆蓋及相關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網絡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履行網絡安全責任義務,對涉及安全播出的網絡和信息系統開展風險評估和等級保護工作?!?/p>

(九)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事故分為責任事故、技術事故、其他事故三類,事故級別分為特大(Ⅰ級)、重大(Ⅱ級)、一般(Ⅲ級)三級;”

(十)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突發事件分為破壞侵擾事件、網絡安全事件、自然災害事件、技術安全事件、其他事件五類;突發事件級別分為特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p>

(十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播出、集成、傳輸、分發、發射、接收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受到侵擾或者發現異常信號時,應當立即切斷異常信號傳播,并在可能的情況下倒換正常信號;”

第二項修改為:“(二)發現無線信號受到干擾時,應當及時進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設備故障、用戶誤操作等內部原因造成的干擾。自查后仍無法消除干擾的,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投訴,報請排查干擾;”

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有害信息傳播,及時恢復正常播出秩序,并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網絡安全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五)恢復節目信號播出時,應當優先保障主頻率主頻道節目的播出,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費’的原則?!?/p>

(十二)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組織對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調查并依法處理;”

(十三)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視監測監管、指揮調度機構,按照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要求,負責廣播電視信號監測、安全播出保障體系建設、安全播出風險評估、事件事故接報、調查檢查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應急指揮調度的具體工作?!?/p>

(十四)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廣播電視監測監管、指揮調度機構應當安排專人二十四小時值班,了解與安全播出有關的突發事件,及時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告;建立健全技術監測系統,避免漏監、錯監;建立健全指揮調度系統,保證快速、準確發布預警和調度指令?!?/p>

(十五)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規定,積極配合廣播電視監測監管、指揮調度機構的工作,如實無償提供節目信號、解密授權及相關信息,并提供安裝監測設備的機房環境?!?/p>

(十六)將第四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五)從事廣播電視傳輸、分發、覆蓋業務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完整傳輸、分發必轉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第六項修改為:“(六)未按照規定向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監測監管、指揮調度機構提供完整節目信號、解密授權及相關信息,或者干擾、阻礙監測監管、指揮調度活動的;”

第八項修改為:“(八)未按照規定記錄、保存本單位播出、集成、傳輸、分發、發射的節目信號的質量和效果的;”

(十七)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及廣播電視監測監管、指揮調度機構違反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以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p>

(十八)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安全播出,是指在廣播電視節目播出、集成、傳輸、分發過程中的內容完整、信號安全、網絡安全和技術安全。其中,內容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責任單位完整并準確地播出、集成、傳輸、分發預定的廣播電視內容;信號安全,是指承載廣播電視內容的電、光信號不間斷、高質量;網絡安全,是指廣播電視相關業務網絡處于穩定可靠運行狀態,所承載的廣播電視業務數據完整、保密、可用;技術安全,是指廣播電視播出、集成、傳輸、分發、覆蓋及相關活動參與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廣播電視設施安全?!?/p>

第二項修改為:“(二)技術系統,是指與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有關的系統、設備、線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統稱。包括:廣播電視播出、集成、傳輸、分發、發射系統以及相關監測、監控系統,相關供配電系統,相關附屬設施(含機房以及機房內空調、消防、防雷接地、光電纜所在桿路、管道,天線所在桅塔等)?!?/p>

(十九)將《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中的“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修改為“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三、修改《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7號)

(一)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科學審慎、安全可靠、提高效率的原則,推進有線電視與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深度融合,提供智慧化廣播電視服務和數據傳輸服務,持續改進服務質量,使有線廣播電視網絡成為國家重要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戰略性資源平臺?!?/p>

(二)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基本收視頻道中應當包括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要求轉播的廣播電視節目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要求轉播的經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批準的本地廣播電視節目?!?/p>

(三)刪去第九條。

(四)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停止經營某項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關用戶,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戶善后工作?!?/p>

(五)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向殘疾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等用戶提供便捷的服務,對低保戶、特困人群等用戶給予資費減免等優惠?!?/p>

(六)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投訴處理機制,形成包括受理、調查、處理、反饋、評估、報告、改進、存檔等環節的完整工作流程。對用戶關于服務的投訴,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答復?!?/p>

(七)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服務規范方面的培訓?!?/p>

(八)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提供者應當創造條件,積極整合、運營和管理有線電視系統,向其用戶提供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服務?!?/p>

(九)刪去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十)將《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中的“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修改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廣播影視行政部門”修改為“廣播電視行政部門”。

四、修改《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6號)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是指以電視機、手機等各類固定、移動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通過局域網絡及利用互聯網架設虛擬專網或者以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為定向傳輸通道,向公眾定向提供廣播電視節目等視聽節目服務活動,包括以交互式網絡電視(IPTV)、專網手機電視、互聯網電視等形式從事內容提供、集成播控、傳輸分發等活動?!?/p>

(二)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p>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在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業務指導目錄載明的業務類別之外,擬增加新產品或者開展新業務的,應當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進行安全評估?!?/p>

(四)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未按本規定要求,將擬增加的新產品或者開展的新業務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進行安全評估的;”

第二款修改為:“有前款第十五項行為的,發證機關應當撤銷其《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p>

(五)將《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中的“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修改為“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部”,“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修改為“廣播電視主管部門”。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pdf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pdf

有線廣播電視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pdf

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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